誡勉談話制度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能,強化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遏制和防范違紀現(xiàn)象的發(fā)生,根據(jù)上級文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談話誡勉的對象: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輕微違紀行為,一般不需給予紀律處分的黨員干部。
第三條談話誡勉適用于以下幾種事項:
(一)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問題,經(jīng)核查后結果需要與被舉報人見面的;
(二)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見相對集中的問題,需要與被舉報人核實并督促糾正的;
(三)黨員干部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需要進行教育幫助并引以為戒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談話誡勉的事項。
第四條談話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
(二)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檢討,并提供有關材料;
(三)談話人根據(jù)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
(四)被談話人對接受談話誡勉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tài)度。
第五條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對被談話人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正確意見,應當予以采納;處理談話結果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徇私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得向被談話人泄露信訪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及舉報材料等有關情況。
第六條被談話人接到談話誡免通知后應當自覺接受談話,不得借故推諉、拖延;要實事求是地回答談話人提出的問題并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擊報復談話人、信訪舉報人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第七條談話人應當書面記錄談話情況或者要求被談話人上交書面情況報告,談話記錄或者情況報告及相關材料存入班子成員的廉政檔案。
第八條經(jīng)談話后認定被談話人確有輕微違紀行為的,應當對被談話人進行批評教育、要求限期糾正并書面報告糾錯情況;對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風或者苗頭性問題的,應當進行告誡,要求被談話人防微杜漸;所反映的問題不實的,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如對被談話人造成不良影響,應適當場合予以澄清。
第九條談話中發(fā)現(xiàn)被談話人存在嚴重錯誤,需要進一步查實并追究紀律責任,或者被談話人堅持錯誤,拒絕接受批評教育的,談話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研究處理。
第十條談話人認為確有必要,可通知被談話人在接受談話后一定時期內在所在單位的有關會議上將談話情況予以通報,對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檢討或者澄清;如有必要,也可就被談話人的有關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解釋、說明、澄清或者進行批評、教育。
微信掃碼預約